7月4日消息,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近日印發《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點)》的通知,明確跨國公司是以資本聯結為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聯合體,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和房地產企業不得作為主辦企業或成員企業參與跨國公司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
關于賬戶管理,國內資金主賬戶資金使用應符合現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國內資金主賬戶歸集的資本項目項下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通過成員企業)用于企業經營范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不得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及非自用房地產。
文章來源: 中國房地產報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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